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化学易燃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项目建成后,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外,还须经公安机关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投产使用。
  第七条 在居民聚集地、自然保护区、要害工程建筑、铁路、水源和名胜古迹附近,不得新建、扩建生产、储存化学易燃物品企业。
  第八条 在生产、储存化学易燃物品企业周围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和化学易燃物品生产性质相抵触的企业。
  第九条 生产化学易燃物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化学易燃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报地、州(市)公安机关批准发证;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省公安厅批准发证。
  设有化学易燃物品仓库或专用储存室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化学易燃物品安全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储存。库容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报地、州(市)公安机关批准发证;1000立方米以上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省公安厅批准发证。
  第十条 生产、经营、使用化学易燃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划定禁火区,设立禁火标志,严格用火管理制度,执行各项安全生产、使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根据化学易燃物品的性质、种类,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封闭、隔离等防护措施;
  (三)根据化学易燃物品发生灾害的可能性,装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除尘、防止跑漏、导除静电、充惰性气体保护、紧急放料、自动报警和灭火等安全设施;
  (四)化学易燃物品的加热不得使用明火,必须使用明火或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外露明火的安全措施;
  (五)输送化学易燃液体,应采取密闭不漏、不产生火花的设备,或惰性气体压送;输送可燃气体的设备应保持正压不漏;输送易燃固体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十一条 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化学易燃物品仓库,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和足够的消防水源,设置火灾信号设备和报警设备;
  (二)化学易燃物品仓库,应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防晒、调温、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