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1年6月17日 黔府办发〔1991〕65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申请成立各类社会团体,应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统一向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未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一律不准进行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条例》发布前成立的原社会团体,要认真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32号)精神和省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所有社会团体的复查登记,都要按
《条例》规定程序,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资格审查意见,向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