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检查、指导人才流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四)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八条 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两名仲裁员组成。
简单人才流动争议案件,仲裁机关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
重大或者疑难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九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机关一名负责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省仲裁机关管辖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州(市)、省直属单位和中央在黔单位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地、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仲裁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
本省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由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下级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递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同时提供有关材料。
申诉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当事人是法人的,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及理由;
(三)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十三条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的,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四条 仲裁机关接到申诉书后,应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