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机关干部
从事经济活动及兴办“四型”企业的试行办法
(1992年5月25日 黔府办发〔1992〕57号)
一、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精简,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速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劳动制度,经批准,机关干部可从事下列经济活动。
(一)机关干部应企业要求或组织选派,与单位和所到企业签订合同后,可留职带薪,兴办、领办、联办乡镇企业,扶贫型、开发型、示范型、服务型企业或工程,承包、租赁亏损企业。他们在原单位的工资照发,行政职务保留,参加国家正常调资,并可按应聘合同规定在所到企业领取报酬和承担相应风险。
(二)机关干部在与单位签订合同后,可留职停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合同期最低不少于一年。在按期缴纳工作籍保留费后,行政关系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工作籍保留费的数额由单位确定。
(三)机关干部可采取退职、辞职、提前退休(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凡男满50岁、女满45岁或工龄满30年以上均可提前退休)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经协商,机关干部可不转行政关系借调到企业工作,并享受所到企业的待遇,但不再享受原单位待遇。
(五)机关干部可将合法收入,按有关规定,向企业投资入股,并享受所得分红。
(六)党政领导机关和执法、执纪、监督部门的机关干部必须办理调离或辞退手续,与原单位完全脱钩。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在多方集资、以社团法人参股兴办的企业中兼职或担任职务的机关干部,待遇按下列原则掌握。
(一)担任企业名誉性职务的,不享受企业待遇,保留原有行政职务和待遇。
(二)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在企业担任实职的,可拿行政工资,享受企业的奖金和福利待遇,保留原行政职级,但不再代表机关行使批经费、项目、物资、计划等行政职权。
(三)完全脱离行政岗位的,享受企业的所有待遇,不再享受行政待遇。
四、经批准有条件的机关(不包括党政领导机关和执法、执纪、监督部门),可兴办扶贫型、开发型、示范型、服务型企业和兴办、领办、联办乡镇企业,承包、租赁亏损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