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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技兴黔人员奖励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30日)废止

贵州省科技兴黔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1992年9月24日 黔府发〔1992〕6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奖励在科技兴黔中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和对象包括省内外、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为我省新科技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获得奖励:
  (一)研究、运用或引进先进科技成果用于我省各项建设事业,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推广和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科技成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主要实施者;
  (三)对引进的先进科技成果进行改造、发展、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项目的主要承担者。
  第四条 获奖标准:
  (一)实现利润按申报之日止前12个月累计比上年增加80万元以上;
  (二)奖金额按实现税前利润的4%发给。
  第五条 获奖者的奖金从所实施项目单位的税前利润中提取。
  第六条 属于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个人;属于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的60%发给主要承担者,其余部分视项目完成者的贡献大小由单位领导会同主要承担者进行分配。
  第七条 获奖人员可同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获奖人员除按比例在所实施项目中提取奖金以外,省政府发给荣誉证书;
  (二)实现利润在200万元以上的获奖人员,若本人户口不在我省或不在科技实施单位所在地而愿意迁入者,准其在省内科研技术实施所在地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属于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符合就业条件的优先安排就业;
  (三)获奖人员在获奖的当年或第二年可参加专家疗养,享受一次国内公费疗养(20天),费用由受益单位支付,疗养期间一切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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