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审批本行政区域的普通高中、农、职业高中及直属中小学的设置、搬迁、合并、停办。核定直属教育行政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考核、任免直属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管理教职工队伍。
第十二条 组织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的调资、技术职务考核、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所辖县普及初等教育和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组织验收和复查。
组织和指导本地区基础教育改革、教育科学研究、勤工俭学和师资、干部的培养、培训工作。主要负责培训初中的领导干部和老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的教育管理、教育质量及办学效益进行督导和评估。负责“三教统筹”和农业、科技、教育的统筹工作。
第十四条 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党委部署的有关基础教育的工作。组织统筹各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基础教育。
第四章 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按教育经费“两个增长”的原则,努力增加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在年度教育经费落实以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规划统筹安排使用,财政部门加强监督、审计。依照国家规定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制定本县、乡、村和社会各界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及组织勤工俭学的具体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地筹集基础教育经费,按规定的标准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初级中学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搬迁、合并、停办。落实本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 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直属教育行政、教育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全县教职工队伍。考核、任免本县乡(镇)级以上学校的领导干部。切实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调资和技术职务考核、评审、聘任工作。
落实民办教师政策,兑现民办教师报酬,不断改善民办教师待遇。
第十八条 统筹安排县内学校教师的进修培训,主要抓好小学教师的进修和培训工作,使之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各级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