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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第四章 预算外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责:
  (一)组织所属地区、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批准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收支决算。
  (三)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执行情况。
  (四)分析研究解决本地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上存在的问题,搞好预算外资金的调控管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要组织领导和支持本单位财务部门贯彻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管好本单位预算外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布置同级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全年决算并进行审核汇编,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财政部门。
  (三)审批、审核同级各单位、各部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决算,并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门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财务机构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按照国家有关制度的规定提留、收取和安排使用好预算外资金。
  (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编报本系统、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四)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定期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搞好本单位、本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核算和统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预算外资金审计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审计,可由同级审计部门审计,也可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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