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30日)废止贵州省关于下放外商投资
项目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
(1992年8月12日 黔府办发〔1992〕96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对外开放步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投资方向,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省综合平衡,进口原材料和出口产品不涉及配额与许可证管理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地区行署、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以上项目在审批后20日内由审批机关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和批准文件按项目性质,属基本建设的报省计委备案,属技术改造的报省经委备案,并同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或投资虽少但资金、原材料、外汇等生产经营和建设条件需由省综合平衡加以解决的项目,属基本建设的报省计委审批,属技术改造的报省经委审批。
第三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的大中型企业,可审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美元)、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第二条之规定于审批后20日内将有关文件报省计委或省经委备案。
第四条 总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情况下,可只申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情况下,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申报,一次审批。
第五条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中外双方不得签署约束性文件。
第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批机关和以上授权企业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将中外双方签订的合同、章程直接报省经贸厅审批,同时按国家规定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省经贸厅在接到全部有效文件后10天内须决定批准或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