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购销政策的通知
(1991年8月28日 黔府办〔1991〕41号)
根据国务院发[1991]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购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保持粮食市场的稳定,缓解粮食供求矛盾,特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办法。为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991至1992年度,省对各地、州(市)的粮食包干指标,按1990年度计划,略加调整,继续执行两年。一是取消原定非农业销售每年递增1.5%的规定。
二是取消省间“议转平”大米调拨的指令性计划和调入每公斤大米增加3分补贴的规定。各地所需“议转平”的粮食应本着“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由各地自行组织调剂解决。
二、稳定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国家粮食定购,作为农民应尽的义务,必须保证完成。省对各地定购任务及品种计划不变。地、县内个别任务畸轻畸重以及基建占地、培育良种、稻田改旱作等需要调整任务的,由各地在确保完成省分任务前提下,用地、县掌握的机动指标自行调剂解决。原来没有机动指标的,地县两级可在省定任务的基础上增加10%以内的机动指标。农业税复征县,超定购任务多收的粮食,按黔府〔1990〕60号文件规定,由省财政拨付加价款和化肥平议价差款作为省级粮食储备,不准搞小仓库或作议价销售。“三挂钩”政策及省定奖售标准不变;为确保及时兑现,柴油平议差价款改由省石油公司交省财政厅下拨各地。
三、压缩平价粮食销售。自1988年以来,省政府已决定压销的项目,即除奶牛外的饲料用粮、副食酿造用粮、城乡各项补贴用粮,特制粉折差供应,菜农口粮按比例价供应并实行以人定量等项目以及各地自行决策出台的压销项目,都要坚持执行,不走回头路。城镇居民(含高空、高温、井下工人和野外勘探人员)口粮定量在13.5公斤以上的,除在校大中专学生外,继续执行每人每月节约1公斤
粮食定量支援灾区。压销节约的经费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处理,为支持饲料工业的发展,生猪换购粮可以折算配(混)合饲料供应。要严格控制“农转非”,认真执行人口指标与政策规定双向控制办法,各地不得自定政策,不得突破省下达的“农转非”控制计划。要切实加强对平价粮油销售管理,城镇供应要坚持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整顿,健全制度,堵塞漏洞,把不合理的销量坚决压下来;农村的缺粮供应,要区别不同对象和自救能力,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解决。救济粮和回销粮必须保证重点、专粮专用,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四、积极搞好油菜籽(油)的经营工作。为减少油菜籽(油)的积压,要想方设法加强推销。1992年的油菜籽收购价格按国家规定的50公斤70.4元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