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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三)二轮及侧三轮摩托车分为:
  1、二轮及轻便摩托车每月每辆征收7元,一次缴纳全年养路费的征收70元;
  2、侧三轮摩托车每月每辆征收10元,一次缴纳全年养路费的征收100元;
  3、以上摩托车不办理报停。
  (四)自用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不分集体、个体、联户)分为:
  1、小型拖拉机即发动机马力不足20匹的,每月每吨按130元的60%计征,实行“包干缴费”的按130元的50%计征。老、少、边、穷的县每月每吨按130元的50%计征,实行“包干缴费”的按130元的40%计征;
  2、大、中型拖拉机即发动机马力20匹(含20匹马力)以上的,每月每吨按130元的70%计征,实行“包干缴费”的按130元的60%计征。老、少、边、穷的县每月每吨按130元的60%计征,实行“包干缴费”的按130元的40%计征;
  3、农机部门自用的拖拉机,不分国营、集体,不分大、中小型,一律按130元50%计征。
  (五)畜力车按套按月征收,单套车3元,双套车4元,多套车5元。一次缴清全年养路费的按10个月计征。
  (六)城建部门所属的城市公共汽车,跨行公路部门养护的公路10公里(含10公里)以内按养路费全额的三分之一计征,跨行公里路10公里至20公里的按全额的二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20公里(含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计征。
  (七)对大型平板车,核定载重20吨(含20吨)以下的征收全额养路费;超过20吨以上部分按二分之一计征。
  (八)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重量)吨位按二分之一计征。
  (九)汽车拖带的拖斗,根据核定载重吨位,按货车全额养路费的70%计征。
  (十)林业部门的汽车按全额计征养路费后,由省交通厅按林业部门汽车缴费总额返回50%给省林业厅,专项用于维修林区道路。
  第十三条 各种按吨(包括折合吨位)计征养路费车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
  国产客车按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10人座折合1吨计征。
  进口客车按最高载客人数每7人折合1吨计征,一人以上4人以下按半吨计征。5人以上7人以下按1吨计征。
  驾驶室设有两排或多排座位的货车,按货车征费标准计征养路费,除与驾驶员并排座位外,其余的座位折合吨位与核定载重吨位合并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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