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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三)依法上路上户对行驶车辆和有车单位或个人征收养路费,并可对停车场(站)、码头和公路上的车辆进行有关养路费缴纳情况的抽检;
  (四)经省政府批准,可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隧道口、渡口等地设立养路费检查站;
  (五)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给予处罚,必要时可扣留车辆或证件;
  (六)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定期了解车辆新增和异动情况,通过车辆年检核验其养路费票证和缴费情况。
  第八条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应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征费”胸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费检查证》。养路费征稽专用车辆,应装有白底蓝字的“中国公路征费”标牌、公路路徽标志、红色闪光警灯和警报器。

第三章 应征及暂定免征、减征养路的车辆

  第九条 对下列车辆应征养路费:
  (一)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或行驶公路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包括二轮、侧三轮),以及领有牌证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
  (二)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及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车辆;
  (五)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六)外国个人在华使用的车辆;
  (七)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机动车辆;
  (八)未办牌证的厂、场、矿、工地内的车辆和施工车辆,需要行驶公路时,应办理临时牌证,并同时缴纳养路费。
  第十条 对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
  (一)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和企事业单位自办的各类学校)自用,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5人座(含5人座)以下的小客车、两轮和侧三轮摩托车;
  (二)由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三)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四)只在由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20座(含20座)以上的公共汽车(不包括任何出租性质的轿车、中巴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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