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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1997年3月20日)废止

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1992年1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奖金来源,促进我省公路交通事故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公路暂行条例》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并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 我省的养路费征收工作由省交通厅统一领导,由各级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具体负责实施。除各类拖拉机、畜力车的养路费征收管理由各州、地、市、县交通局的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第四条 凡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养路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养路征收稽查工作,也不得拒绝检查。
  第五条 各级征稽机构必须加强征费稽查工作,加强和完善各项规定及制度,做到应征不漏。

第二章 养路费征稽机构

  第六条 省交通厅设征费稽查处;各州、地、市设征费稽查所;各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县级市设征费稽查站。
  第七条 征稽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严格执行国家征稽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法征费、加强费源、车辆台帐、报停车牌证、票证和费款解缴制度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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