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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规划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失效]

  5.5000万元以上的,按0.5‰计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先收0.5‰的城市规划管理费,其余部分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收取(不包括临时建设工程设施)。
  (三)在领取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停止征地或建设,已交付的城市规划管理费不再退还。
  (四)临时建设(工程、设施),按临时建设投资总额的5‰计收(不足50元的,按50元计收)。
  第六条 铁路、邮电、通讯等工程、设施项目,按第五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不足50元的,按50元计收)。
  第七条 以下项目免收城市规划管理费:
  (一)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生产性、经营性的工程、设施);
  (二)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及非生产性、经营性附属设施;
  (三)民政部门的非经营性社会福利设施;
  (四)医院医疗用房;
  (五)环卫设施;
  (六)公路、市政公用设施;
  (七)公共绿地;
  (八)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人员(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建住房;
  (九)政府机关办公用房。
  对免收项目,只收取工本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收取20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收取10元。
  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费主要用于:
  (一)开展规划管理业务经费不足的部分补贴;
  (二)购置资料、图件、设备;
  (三)印制证照、表册、卡片;
  (四)规划管理干部技术业务培训和临时人员工资补贴;
  (五)用于现场取证、诉讼和技术指导等。
  第九条 县、特区、市辖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从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总额中提取2%上缴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取3%上缴所在地、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县级市从城市规划管理费总额中提取3%上缴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取3%上缴所在地、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省辖市从城市规划管理费总额中提取6%上缴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上缴省的城市规划管理费,由各地、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代收代缴(每半年一次)。省和各地、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的城市规划管理费,必须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不得用作福利、奖金及其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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