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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2010年6月30日前)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991年7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开发和管理,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果树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经国务院批准的《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是保护、建设、开发和管理风景区的法定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风景区所辖范围,即《总体规划》所明确的区域。
  第四条 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具有协调和管理职能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协调有关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风景区的重大事项及所涉县的利益。
  第五条 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是省人民政府设立在风景区行使保护、规划、建设、旅游、开发、治安保卫等行政职权的管理机构,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主管,安顺地区行署代管,受管委会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总体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制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具体措施,经管委会审议,报省建设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建设、管理和维护风景区的基础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五)审查、监督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
  (六)负责风景区内的环境卫生及废弃物的处理,保持环境整洁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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