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土地登记制度,对土地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各地要加快地籍登记发证步伐,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无论是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都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做到每宗地都有户头,交易一次,登记一次,代收一次税费。不依法进行土地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对其处罚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要尽快建立土地交易市场,切实加强土地变更登记的监督和管理,做到土地转让活而有序,坚决制止“炒地皮”的投机行为。凡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要进入市场,必须先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才能正式转让交易,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手续;土地出让后必须按出让合同的规定开发利用,投资未达总投资额20%以上的不许转让和预售;出让后两年以上未开发利用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部门还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收缴工作,在土地增值税未出台前,可先在出让合同中规定条款予以体现。
六、加快地价评估工作,切实加强地价管理
各地要尽快健全地价评估机构,抓紧进行城镇国有土地分等定级,力争在1994年完成主要城镇的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并注意根据地价变化趋势及时予以调整,从宏观上对地价加以调控,防止竞相压价造成土地资产流失。同时,要在基准地价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出让或转让的实际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宗地地价评估,确定宗地底价,适应土地出让的需要,也为土地转让核定土地增值额、计收土地税费和实施政府优先购买权等提供参考依据。今后,未经宗地地价评估的,不予办理土地转让或以地产折股合资等有关手续。
七、清理房地产公司,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地产管理
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严格资质审查。各地要在清理房地产公司的基础上,对注册资金虚假、没有开发能力的,一律停止供应土地;对偷漏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的,要及时追缴;对以虚假注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开发能力的,由政府定价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金融和土地部门不能开办房地产公司,已开办的要在人、财、物方面脱钩。对受政府委托承担生地变熟地开发的土地开发中心可以保留,但开发的熟地交由政府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