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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对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不符合土地法律法规的合同要进行纠正;对符合法规的合同但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要督促受让方履行合同,否则按违约处理。
  二、加快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强化建设用地计划管理
  各地要加快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镇建设详细规划的编制也应超前。已完成规划编制的,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其不适应的部分进行调整充实;已批准的开发区,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使土地利用规划在宏观上能够指导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结构优化,并为制订建设用地计划、特别是出让计划提供依据。
  要加强对各类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执行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各地要对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省下达的建设用地总指标、特别是占用耕地的指令性指标,不能擅自突破;如需突破的,要按规定事先报经批准。同时要合理调配房产开发用地计划、开发区用地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在土地供应总量中的比例,逐步掌握以土地供应计划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继续清查土地非法交易,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
  要继续抓紧对我省城镇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自发交易行为进行清理。凡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和联建、联营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的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在各地规定的清理申报期间,主动申报补办手续的,可优惠补交出让金;逾期不申报的,可加大收费;清理期限结束仍不来补办手续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全省要在1994年底前基本完成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的清理整顿,并抓紧建立和完善其管理制度。
  四、加大地改力度,实行出让垄断,扩大出让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由政府高度垄断。土地出让方案,按法定审批权限,报经上级土地部门审核、政府批准,然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并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禁止非土地部门多头对外洽谈土地使用权出让。
  要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扩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增加土地市场调节度。今后,除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公共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发展的非经营性用地可继续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外,商业、金融、娱乐、旅游、服务、房地产开发用地,原则上要以出让方式供地。出让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协议出让的要进行土地评估,出让地价要向社会公开,坚决杜绝“关系地”“人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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