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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1993年10月23日 黔府发〔1993〕44号)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开展和深化,我省地产市场逐步建立,截止今年七月,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或认可的开发区九个,有30个县(市、区)开展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仅1992年出让土地238幅,面积340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1亿多元。地产市场的培育发展,不仅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土地资产效益的发挥,而且还为我省经济发展和改善投资环境提供了条件。但是,我省地产市场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有些开发区的设立未充分论证和报批,带有很大盲目性;存在的有法不依、越权批地、多头批地和未批就用,导致土地供应总量失控。二是地产市场尚不规范。出让供应的土地少,“关系地”、“人情地”依然存在;行政划拨土地非法自发交易的多,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三是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严重滞后,影响土地出让的正常进行,当地政府同意投资者先选地后规划、边开发边规划。四是有些地方土地统管体制不到位,部门间的扯皮妨碍了土地统管各项措施的实施,给“炒地者”有机可乘,造成地产市场混乱。五是对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转让缺乏有效管理,一些企业在经营中炒卖土地,偷漏土地税费,获取暴利,吸引大量资金投向房地产,房地产企业过多过滥,投资结构不合理。
  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地产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清理在建项目用地,纠正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对开发区和在建项目用地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处理。凡越权批地、多头批地和下放土地审批权的一律无效,必须依法重新进行审查和报批,属于允许继续建设的项目用地,要在12月底以前补办用地手续,超过期限而不补办的,必须按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未依法批准又是停、缓建的项目用地,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经合法批准但属停、缓建的项目用地,能耕种的要暂交农民继续耕种;造成土地闲置荒芜的,要收取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凡未征为国有的集体土地,不得出让和进入房地产市场,已经进入市场的要限期清理,并依法补办手续;对以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入股参与经营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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