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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30日)废止

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1991年12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粮食、经济作物和牧草、绿肥等农作物新品种的审定。
  第三条 省、地、州(市)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审会)。品审会是农作物品种审定的权力机构,由农业行政、种子部门、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院校和有关部门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同级种子管理部门设专人办理。省品审会委员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农业厅任命,地、州、(市)品审会委员由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任命。
  省品审会设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省品审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持品种审定等有关工作。
  省品审会下设水稻、玉米、麦类、油料、薯类、经济作物(含蔬菜、麻类、茶叶、蚕桑、糖料、果树)等专业组。专业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负责指导本专业组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品种初审工作。地、州(市)品审会是否设专业组,可根据条件自行确定。
  第四条 省品审会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拟定有关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制度和办法;
  (二)领导和组织省一级的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审定(认定)适合于在全省推广的新品种;
  (三)对已推广的品种和新品种定期进行评议,提出扩大、限制或停止使用的意见;
  (四)指导、协调地、州(市)品审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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