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撤销行政性公司的规定

  少数经国务院批准赋予其行政职能的公司,不进行清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发〔1981〕42号文)成立的劳动服务公司,仍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四、清理、撤销行政性公司的工作由各级政府领导,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可由各级经委或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涉及到国家机关和事业机构的编制问题,要与同级编制委员会共同研究处理。
  五、清理、撤销行政性公司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视公司的具体情况加以处理,切忌一个模式和“一刀切”。各地、各部门要从自身实际考虑、分步进行。先清理、撤销各方面认识一致、难度较小的公司,再处理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公司。对转轨变型的公司要给一定的过渡时间,但过渡期限必须明确。
  六、对公司上交的行政管理业务,各主管部门要主动承担,衔接好各项业务,不得推诿。对上交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凡已有相应的部门承担的,不要再设行政机构;无相应的部门承担又确属非设不可的,按增设机构的审批程序办理。
  七、清理、撤销行政性公司的过程中,本着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的原则,对各种设施的处置、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等问题,审计、工商行政管理、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合理协商解决。
  对转轨变型有较大困难的公司,财政、税务、银行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在政策措施上予以扶持,为其创造必要的条件。
  八、各主管部门要在劳动、人事部门的协助下,妥善安排在清理、撤销行政性公司中产生的富余人员。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并按照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切实解决好他们的经济待遇及其他实际问题。
  在工作安排上,原则上应将富余人员安排到基层企业或转轨变型后的公司。属1983年机构改革以来调入公司的,原则上仍调回原单位。主管部门需要又有编制的,也可以少量地安排充实主管部门的专业处室或科股。
  对接近离、退休年龄的富余人员,可以办理离、退休手续;对有经营能力,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富余人员,鼓励其承租、承包、领办企业。
  九、各地、州(市)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本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提出具体办法,报同级经委批准后实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