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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撤销行政性公司的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撤销行政性公司的规定
 (1987年4月27日 黔府〔1987〕2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号文)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清理、撤销行政性公司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清理、撤销行政性公司是深化企业改革,减少行政管理层次,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重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要根据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有利于技术进步,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原则,在分解职责、转变职能的基础上,既坚决又稳慎地把这项工作搞好。
  二、对以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为主,经费主要依靠财政列支或靠收取企业上交的管理费、手续费开支的行政性公司,有条件转变为经营型或服务型经济实体的,要立即着手转变,并于今年六月底前完成。逾期不能转变的要予以撤销;没有条件转变的,一律作撤销处理,其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交政府有关部门。
  对有下属企业(独立法人),并对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兼有生产经营职能,靠收取下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和自身生产经营收入作为经费开支的行政性公司,以及一些受主管部门委托,对本系统、本行业内的企业代行某些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性公司,在今年六月底前,其所行使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一律交主管部门;属于企业的各项职能和权利退还企业。公司转变为纯企业性的经济实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企业建立经济交往关系。有的公司也可以并入企业。以后,各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直接面向企业,不得再委托公司代行行政管理职能。
  对由事业单位演变而成,既保留原事业单位的职能,又兼有行政管理职能,还有部分生产经营业务,主要靠财政拨付的事业费开支的公司,要在今年六月底前将行政管理职能交有关主管部门,并逐步转变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
  三、各地、县和经济主管部门的物资公司(物资供销公司),在现行物资管理体制尚未改革以前,由公司承担的本地区、本部门关于物资方面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可暂作保留。其他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一律交政府有关部门。同时,公司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成为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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