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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试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试行规定
 (1987年4月27日 黔府〔1987〕28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都应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条 厂长任期目标的制定:
  企业主管机关向厂长提出目标的主要内容,由厂长根据国家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提出任期内企业发展目标和年度目标,经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经企业主管机关批准、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后组织实施。厂长应当将任期目标在企业内部进行层层分解,直至落实到每个职工。
  第三条 厂长在组织实施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必须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资财,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条 厂长在任期内,企业主管机关和干部管理机关一般不得调动厂长工作。
  第五条 厂长任期目标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生产的发展目标,包括产值、销售、收入、品种、产量、质量、资金利税率、人均利税和全员劳动生产率等。
  (二)提高企业素质的目标,包括企业升级、新品种开发、产品创优、技术改造和人才培训内容等。
  (三)职工福利事业的发展目标,包括职工收入与经营效益增长速度、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等。
  第六条 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报批的厂长任期责任目标,要逐项进行认真审核,履行批准手续。
  第七条 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按企业隶属关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经委组织和指导,各主管机关负责本系统(或所属)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 由企业主管机关对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企业建立《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考评册》(各行业可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考评册包括厂长任命状,厂长任职时企业的基本状况,任期目标的主要内容,措施和考评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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