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
所有制小型企业租赁经营的试行规定
(1987年4月27日 黔府〔1987〕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租赁经营是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把租赁机制和法律手段引入经济活动的一种新型的经营管理方式,宜于在小型国营企业逐步推行。
第二条 推行租赁经营的主要目的是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充分调动经营者和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进一步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创造条件。
第三条 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出租权属于国家。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变,行政隶属关系和财政、税收解缴渠道不变,并继续享受有关行业和企业的各种待遇。
第二章 租赁办法
第四条 企业出租,由主管单位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 租赁经营的形式,可以是个人承租,也可以是集体或企业法人承租,以集体或企业法人承租为主要承租方式。凡经济效益好、内部管理制度比较完善、有扩大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可以投标承租。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集体承租指代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本行业的政策和法规,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个人财产,并且要有两位具有正当职业并有一定数量个人财产的保人担保(集体承租以各自个人财产担保),均可投标承租。
第六条 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原则上仍按第二步利改税时制定的标准。
第七条 租赁一般由出租方采取公开标方式进行,并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出租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组成的考评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投标者经过资格、业绩品德等初审合格后,可以到出租企业进行调查。初选合格者写出投标书和经营管理方案后,再由考评委员会对投标者进行答辩考评,按照择优的原则,选出中标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本企业职工可优先承租。法人承租由承租企业委派厂长(经理);集体承租由集体推选的代表任厂长(经理);个人承租者是当然的厂长(经理)。租赁时间一般为三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