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
国发〔1986〕103号文件的四个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7年4月27日 黔府〔1987〕28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号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经营责任制试点的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租赁经营的试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试行规定》和《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撤销行政性公司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发布,并对有关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1987年我省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号文),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努力寻找出适合我省不同企业特点的经营形式,逐步改革和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把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搞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组织干部和企业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提出贯彻实施的意见。贯彻实施情况要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部门及其领导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向企业讲明,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和有关搞活企业的现行政策、改革部署不会因为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而发生变化。同时,继续认真检查和落实以下各项政策措施:
(一)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给企业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外,各地、州、市、县和各主管部门都不得再向企业增加指令性计划。个别必须增加的,需征得企业同意和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保证企业在完成计划后的产品自销权和自销产品按国家规定的作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