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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决定[失效]

  (一)改县、市联社统一核算、统负盈亏为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将行业互不关联盲目合并起来的综合厂,按产品、行业分开经营,单开门户,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对产品固定又是连续生产的较大的企业,一般可采取统一经营、分级核算、各负盈亏。
  (四)对修理服务性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分散经营、包干上交或盈利分成和超定额分成。
  (五)机械化程度高又生产同类产品的几个企业,可实行自愿互利、松散的协作与联合。
  (六)企业在收益分配上,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根据企业经营好坏和个人劳动成果,实行联产计酬(包括产量、质量、消耗、成本)、联利计酬等灵活多样的责任制,职工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职工的工资收入应随着企业经营效果和个人劳动成果的大小而浮动,在国家多收、集体多留的前提下,个人可以适当多得;反对分光吃尽的做法。企业中干部的待遇,也要根据企业经营好坏、收益高低来确定,克服“旱涝保收”、“铁饭碗”的作法。企业工资、奖金的检查、监督权归主管部门。
  (七)对企业领导人员改委派制为民主选举制,落选的国家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调回,另行安排。今后不再向集体所有制企业派国家干部。年老退休、离休国家干部,由派出单位调回,妥善安置。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不称职的可以撤换。也可以招聘能人当经理、厂长,聘金由企业民主决定。
  (八)实行民主管理。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人员增减、收益分配、职工奖惩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九)在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许可的范围内,企业有安排生产、经营管理、支配财产、人事任免和职工的招聘、录用、奖惩、辞退等自主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
  (十)企业吸收职工,由劳动部门统分改为企业根据需要,从社会上张榜招考,择优录用。
  八、加强对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领导和管理
  为了加强领导,省政府成立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领导小组,由一位副省长担任组长,省计委、省经委、省政府经济研究室、省轻工厅各一位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财政厅、省银行、省税务局、省商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局、省交通厅、省物资局、省林业厅、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各一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省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措施,进行统筹、协调、服务、监督工作。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轻工业厅办公。各地、州、市、县都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工作。要充实、加强作手工业工作的力量,省级编制十五人;在地、州、市、县主管手工业工作的部门中,人员要稳定,编制自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按行业组织协会或联合会。目前要尽快创造条件把手工业、运输业、建筑业的各级联社恢复和健全起来。这些协会、联合会是行业组织,负责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职工思想教育和技术、业务学习,并向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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