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30日)废止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大力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决定
(1984年1月24日 黔府〔1984〕14号)
为了振兴贵州经济,全面落实党的十二大确定的战略目标,省政府确定,进一步解放思想,继续放宽政策,采取多种办法,大力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在继续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同时,针对我省当前的实际情况,现就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当作一项战略任务来抓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之一。在发挥国营经济主导作用的同时,大力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发展经济的长远方针。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具有点多面广、经营灵活、方便群众、投资少、见效快、容纳劳动力较多等优点,对于发展生产、扩大就业、广开门路、搞活经济、满足需要、增加出口、积累资金,都有重大作用。大力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对于振兴贵州经济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今后不论是发展生产,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还是扩大劳动就业,都需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有一个大的发展。因此,要进一步端正对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认识,迅速改变那些歧视、限制的政策、措施,代之以引导、扶植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对待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同国营单位一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经济上平等对待,决不允许任何方面对它们排挤和打击。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振兴经济的一件大事切实负责地抓起来。要像抓国营企业一样,认真研究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方针、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务必抓出成效来。各级计委、经委、科委、财政、银行、税务、商业、劳动、人事、教育、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支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二、各行各业都要大力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