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开并主持全省专员、州(市)长会议,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命令,通报情况,部署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意见。全省专员、州(市)长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
(四)省长、副省长可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
(五)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的议题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讨论的文件提前送参加会议人员准备意见。每次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常务会议应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省长办公会议也要作记录,一般应编印《情况交流》,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
四、减少领导层会议,提高议政水平。
(一)各地区、各部门向省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要有简要的汇报材料,一般要提前三天印送省政府办公厅;届时由主管负责同志进行汇报;汇报的内容要开门见山,有针对性,对存在的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措施,要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汇报发言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时间不宜过长。
(二)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应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可由部门其他副职领导参加。列席人员一般不得带助手参加会议。
(三)各地、州(市)负责同志来省政府汇报工作,事先要报告,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再来;县(县、特区、区)负责同志一般不要直接到省政府汇报工作。
(四)参加省政府会议的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会议纪要未经省政府秘书长批准,不得翻印。会议讨论的文件要注意保管,绝密文件会后及时退省政府办公厅。
五、文件审批制度。
(一)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重大问题,由省长审批,或经省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国务院、省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省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省长。属于省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到的文件,要及时处理;对各地、各部门的请示,要做到有问必答;需要送主管副省长、省长批的,在送批以前,主管副秘书长应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负责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副省长提请省长审批的文件,应提出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