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通知
(1984年8月25日 黔府〔1984〕76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国发〔1983〕193号),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标(1984)774号文件,现就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黔府〔1982〕50号文和黔府办〔1983〕50号文规定的一、二类职工住宅面积标准与国务院文件规定不符,均停止执行。全省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在一个单位或一个工矿企业内,同一类标准的住宅中,在不超过总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适当设计和建造不同户型的住宅,并可设少量的三室户,以照顾某些家庭人口较多的实际情况。
三类住宅和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与适用范围,仍按黔府〔1982〕50号文执行。三、四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为最高指标,即同一类标准的住宅中,各户的建筑面积均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在全国及我省住宅分配标准未颁发之前,上述标准可暂作为分配控制标准。每户超标准的住房应按照黔府办〔1983〕50号文件的处理办法认真处理。鉴于目前缺房严重,分配住房要从实际出发,既要考虑级别、职务和职称,又要考虑可能。这个控制指标不是分配住宅的必达指标,不一定到了那一级就要分配到那一类住房。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不得另行制定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在当前我省住房紧张的情况下,主要以建一、二类住宅为主,对于需要建造三、四类住宅的,要单独列出,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地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对近几年住宅建设较多的机关、单位要从严掌握。凡超过标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一律不准建设,凡任意突破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批准者的责任。
三、各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规定,均按墙厚24厘米计算,由于墙厚增加,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