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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的几项工作制度

  (三)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要事先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周密考虑,由本部门的第一把手签署上报;第一把手不在时,由主持部门工作的负责同志签署上报。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要事先由本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同有关部门或者地区的主要负责同志商洽妥当后上报。经过商洽,如果意见不一致,主办部门应将双方的意见如实报告省人民政府。
  (四)由厅、局、委、办代管的单位,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要先送代管的厅、局、委、办审核,由代管部门和单位的第一把手签署上报;第一把手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署上报。
  (五)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送主管副省长审批。
  (六)各地区行署、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革委会)请示省人民政府的文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送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属于无口可归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处理意见,送主管副省长审批。
  (七)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于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文件,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自行处理,直接答复各地区行署和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的有关业务部门,必要时,经过省长或副省长批准,有关工作部门可以向各地区行署,各自治州、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革委会)行文;
  2、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问题,同有关部门协商处理,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名答复;
  3、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答复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代拟复稿,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八)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省人民政府交各部门办理的事项,要加强催办工作;对于省长、副省长分别审批的文件处理情况,要及时通报省长、副省长、秘书长。
  四、关于政法、文化宣传、民族宗教和人事业务问题的处理程序
  鉴于省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的业务,由省委政法小组管理;省文化局、社会科学院、出版局、广播局的业务,由省委宣传部管理;民族、宗教、文史研究馆的业务,由省委统战部管理;省人事局、科技干部局的业务,由省委组织部管理,因此,这些部门业务方面的问题,分别向省委政法小组、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组织部请示报告,需要用省人民政府名义下达的文件,经省委主管负责同志审核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阅后发出。这些部门有关计划、财务、基建、劳动、编制等方面的问题;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主管综合部门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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