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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的几项工作制度

  4、准备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
  5、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的议案;
  6、讨论其他重要问题,交换意见,互通情况。
  每星期一上午为举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时间。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厅、局长和委、办主任等组成,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召集。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布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指示和决定;
  (2)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的重要部署;
  (3)通报省内形势;
  (4)讨论通过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的有关文件,由各主管副省长负责提出,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会前发给与会同志阅读并准备意见。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开会的情况,一般要写成会议纪要,分送省委常委和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必要时,增发各有关部门和地区。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开会的情况,一般要发布新闻。
  (二)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主管的业务工作。对于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的问题,凡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主管副省长应当自行负责处理,可以分别情况,用电话或当面答复,或将文件批给原部门办理。涉及其他副省长主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省长商量决定。对于紧急重要的事项,可以用电话或当面报告省长、常务副省长决定。需要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件时,一般的由主管副省长审批,涉及其他副省长主管的工作,要共同商量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批发;属于重大的问题,由主管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批。在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其他会议上,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主持讨论决定的问题,需要省人民政府行文的,可由主管副省长或秘书长签发。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凡是涉及基建项目、财政开支、动用外汇、劳动、编制等方面的问题,要本着“一支笔”批的精神,少量的由主管副省长审批;大量的要经常务副省长和省长决定。
  (三)省人民政府实行集体办公的制度,以便有事随时当面商议,互通情况。每星期二、四、六上午为省长、常务副省长到省政府集体为公时间。
  三、关于文件审批制度
  (一)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在职权范围内,对于主管的业务工作,应当积极主动地负责处理,不要把应当由本部门负责处理的问题,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凡属具体业务问题的文件,应当由本部门下达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不要要求省人民政府批转下达。
  (二)凡是由省人民政府综合部门主管的事项,如有关计划、财政、基建、科技、进出口贸易和劳动、编制、物价等,各部门应当直接的报送主管综合部门研究处理;涉及几个综合部门的,应当由主管综合部门会同有关综合部门研究处理;主管综合部门处理不了的,应当提出意见,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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