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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的几项工作制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的几项工作制度
 (1980年8月25日 黔府〔1980〕132号)


  为了加强领导,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克服官僚主义和文牍主义,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使省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更好地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批发的《国务院的几项工作制度》和省人民政府建立以来的工作实践,现制定以下几项制度:
  一、关于请示报告制度
  (一)省人民政府在省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在处理政府事务中,凡属下列重大问题,向省委请示报告。
  1、省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的决定;
  2、全省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制定和重大调整,重大基建项目的确定;
  3、省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4、外事方面的重要活动;
  5、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和合并;
  6、涉及全省范围和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
  7、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的重要请示事项。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方针、政策、计划和组织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全省性的专业会议,都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会议如果拟订涉及重大政策和全局性的工作部署,必须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经常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及时报告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对于主管业务工作的动态情况,应当经常以简报或统计表报的形式,报送省人民政府。
  (五)省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门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二、关于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省人民政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
  (一)建立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吸收有关厅、局长和委、办主任参加,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召集。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指示和决定;
  2、讨论准备报请国务院、省委审定的事项;
  3、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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