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高等级汽车专用公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或载物超长、超宽、超高,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未办理《危险物品车辆准运证》或《超限车辆准运证》,驶入汽车专用公路的;
  (二)禁止驶入汽车专用公路封闭路段的车辆擅自驶入封闭路段的;
  (三)在汽车专用公路上掉头、倒车的;
  (四)在汽车专用公路上进行试车和教练驾驶的;
  (五)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故拖延时间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六)在汽车专用公路上随意拦截车辆的。
  第十九条 不按规定时速行驶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二十条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部位载人的,处3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一个月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以及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的;
  (二)因故障临时停车末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或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的;
  (三)进行道路维修、养护等作业,不按规定设置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不按导向标示行驶的;
  (五)驶离汽车专用公路,不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车道的;
  (六)行人闯入汽车专用公路封闭路段的;
  (七)将牲畜赶入汽车专用公路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车辆在行驶中,乘车人向车外抛弃物品的;
  (二)轿车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不系安全带的(对原厂未设置安全带的车辆暂不予处罚);
  (三)超越前车或通过障碍后,不按规定驶入原车道的。
  第二十三条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人身伤亡和财物损失的交通事故,由违反人自行负责,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理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