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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失效]

  第四十二条 距交通信号灯5米以内,不准设置与信号灯颜色和式样相似的灯具和立体广告牌。

第八章 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外,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新辟路口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禁止范围内进行爆破、烧窑等有碍交通安全作业的;
  (三)损坏交通信号、标志、隔离带、交通安全宣传牌等公共设施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运载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4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四十六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 各类农用运输车、简易机动三轮车车厢内载人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单位吊扣1个月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货车装载货物超过核定载重量的,每超载一吨,处以3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1个月驾驶证。
  客车载人超过核定载员人数的,每超载一人,处5元以下罚款,或并处吊扣1个月驾驶证。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牵引车辆或被牵引的;
  (二)客车两侧车窗擅自加装防护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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