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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失效]

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在雨天或雨后路面潮湿情况下行驶,除高等级道路外,其它道路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一)小型客车在城市街道为50公里,公路为60公里;
  (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40公里,公路为50公里;
  (三)绞接式客车、载人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后三轮摩托车:40公里;
  (四)拖拉机、轻便摩托车:20公里;
  (五)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10公里;
  (六)各类车辆通过村镇、学校、医院、集市、行人稠密路段、无指挥信号支、干线不分的交叉路口、施工地段和遇牧畜群时;均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二十五条 车辆在没有设置人行横道的道路上行驶,遇有队列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车行道时,应减速或停车让行。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交叉道口时,须提前换低速挡通过、中途不得换挡、不准熄火或空挡滑行。
  第二十七条 车辆在超车时必须选择道路宽阔、视线良好、前方150米内无交会车辆,确认安全后方可超车。
  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六)项的情况时,严禁超车。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道路一侧有障碍物、距离障碍物前后20米内不准停车;
  (二)对向停车、两车相距须在30米以外;
  (三)同向停车,两车间距应保持2米以上;
  (四)列队停车,每间隔50米应留出30米的会车间隔;
  (五)严禁在车行道上停车攀谈;
  (六)大、小型公共汽车必须靠站停车,出租车中途上、下乘客,须紧靠道路右侧,停车时车辆右侧须距站台或人行道边缘30厘米以内。
  第二十九条 单位交通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乘客,均须设站,站点的设置或迁移,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站点上,只准乘客候车,不准停车等人。
  第三十条 遇前方道路阻塞时,各方车辆须在本车道内依次停放,听候交通警察指挥,严禁争道抢行或超越前车并列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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