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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失效]

  (七)不准赤足或穿后跟高于5厘米的鞋驾驶车辆;
  (八)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九)服用含兴奋、过敏、镇静剂之类药物后,不准驾驶车辆。
  第十五条 驾驶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时,除货架外其他部位不准悬挂、堆放物品。
  第十六条 视力矫正者驾驶车辆时,必须戴矫正眼镜。
  第十七条 持地方驾驶证者,不准驾驶悬挂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号牌的车辆;
  持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者,不准驾驶悬挂地方、军队号牌的车辆;
  持军队驾驶证者,不准驾驶悬挂地方、武装警察部队号牌的车辆。
  第十八条 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第四章 车辆装载

  第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试车号牌的车辆,车辆厢内不准载人;新型试验车上道路行驶,车厢如须载人时,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二)各类客车的发动机罩上不准坐人;
  (三)大型货车在30公里以内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至5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
  (四)各类农用运输车、简易机动三轮车车厢内不准载人;
  (五)后三轮摩托车载人时,乘车人不准站立;
  (六)密封式车厢内不准载人。
  第二十条 罐式专用运输车不准附载其他物品,其他货运汽车的车厢外部不准载物。
  第二十一条 运载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的车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应将排气管改装在前端保险杆下。
  第二十二条 车顶设有行李架的客车,装载行李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准超出行李架,高度从地面算起不超过4米,中、小型客车从行李架算起不超过一米,载重量不准超过原厂规定。
  第二十三条 骑自行车不准带人;但可在三角架上设置连接牢固的座椅,附带学龄前儿童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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