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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失效]

  第七条 交通警察在执行任务或检查车辆时,必须选择适当地段。除特殊情况外,应距对面来车50米以外,发出指挥信号或出示停车示意牌。
  第八条 《条例》和本办法,由我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 车辆

  第九条 机动车(除小型客车外)和挂车货厢后栏板上,须按规定喷制本车号牌的放大号。大型客车、货运汽车驾驶室两侧车门须喷制单位名称。出租汽车车门两侧须喷制标记,并安装有“出租”字样的顶灯。
  第十条 喇叭装置失效的机动车被牵引时必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夜间牵引车辆时必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装载货物的机动车,不准被牵引。装载有危险品的机动车,不准牵引其他车辆。
  非机动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牵引车辆时,牵引车的前端和被牵引车的尾部须设置“牵引车”和“被牵引车”醒目文字标志。
  第十一条 客车两侧车窗禁止加装防护栏;各种车辆尾灯外壳不得加装防护罩。
  第十二条 各种汽车必须配备灭火器。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室内不得装饰有碍行车视线的物品,前挡风玻璃上张贴证件不得有碍行车视线。

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车前,须对车辆的安全机件作周密的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严禁行驶;
  (二)车辆起动前,应察看周围及车底有无障碍,起步时应注意前后有无来车;
  (三)车辆行驶中,应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并注意车马行人动态,随时采取安全措施;
  (四)大型货车实习驾驶员,货厢内严禁载人,并不准驾驶载人的小型汽车;
  (五)客车实习驾驶员,须在正式驾驶员监督指导下驾驶三个月后,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核签证,方可单独驾驶;
  (六)摩托车实习驾驶员驾驶后三轮摩托车时,不准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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