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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年12月30日 黔府〔1987〕85号)
根据《
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
》第
八条
三项之规定,省人民政府确定:夫妻双方是农民,生育第一个为女孩的,间隔满四年以上,经过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当地的人口密度,经济状况及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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