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年12月30日 黔府〔1987〕85号)


  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第八条三项之规定,省人民政府确定:夫妻双方是农民,生育第一个为女孩的,间隔满四年以上,经过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当地的人口密度,经济状况及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