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试验区在进出口方面享有如下优惠:
(一)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新技术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出口产品所创外汇,三年内全部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地方和创汇企业实行二八分成。
(二)要充分发挥已有的对外贸易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新技术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给予外贸经营权,自负盈亏,承担出口计划。
第四条 银行对试验区新技术企、事业单位予以贷款支持,并每年从收回的技术改造贷款中划出一定数额,优先支持新技术开发。新技术企、事业单位所用贷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税前还贷。对外向型的新技术企业,可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银行也可从利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贷款风险基金。试验区内可建立中外合资的风险投资公司。
第五条 简化新技术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试验区内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产品出口业务较多的新技术企业,以及承担由国家科委批准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并有出口前景的区外企、事业单位,其商务和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9号文办理。
第六条 试验区实行有利于吸引人才的政策:
(一)鼓励省内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的科技人员在试验区新技术企业中兼职,或兴办、领办、承包各种形式的新技术企业,也可离职到新技术企业任职。
(二)允许新技术企业招聘大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在职科技人员和国外专家。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为鼓励和支持科技、管理人员投入试验区工作,对批准迁入新天试验区的三线企业和其它投资性企业,免征贵阳市城市人口增容费。
第七条 试验区实行有利于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凡外国人士、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其公司、企业在试验区开办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的新技术企业,除比照实行国家有关合资经营企业的政策外,还享受试验区同等的优惠政策和规定。
第八条 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单位,其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可以实行快速折旧。根据国家规定对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必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