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
(1990年9月4日 黔府〔1990〕5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教育,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要求,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2%的比例(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征好用好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所征费额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基金,存入财政教育费附加专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根据“国发〔1984〕174号”文件对农村按“富裕地区多征,贫困地区少征;丰年多征,灾年少征”的原则,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一)征收对象: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业人口,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运输、采矿和其他服务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乡(镇)村企业。
(二)征收率: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户,以乡(镇)为单位,以上年收入为依据,按照农业人口人均收入不低于1%的比例计征,贫困户免征,从事其他产业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和乡(镇)村企业,按税前利润2%至3%的比例计征,凡农户已按其专业经营收入缴纳此项附加的,不再按农业人口重复征收。
(三)征收办法,按农业人口人均收入计征的农户,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分户造册,由粮食部门于秋粮征购时代征;从事其他产业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和乡(镇)村企业,由区、乡财政所征收。
中小学校舍的一次性建设投资,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着量力、自愿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筹集资金解决,不列入教育事业费附加内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