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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意见

  三、制定地方性行政法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
  各地要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制定相应的必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目前需要制定的有《幼儿园登记、注册规定》、《幼儿园收费标准》、《幼儿园环境、卫生保健定级标准》、《幼儿园保育、教育定级标准》、《幼儿园建筑标准》、《民办、个体办幼儿园管理规定》、《幼儿园教师道德规范》等。各地、州(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制度时,要遵循地方性、规范性、稳定性、可行性的原则,认真作好调查研究,从实际需要出发,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幼儿园登记、注册规定》(试行)已由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下文,各地要分期分批组织各类幼儿园进行登记、注册。
  四、端正办园指导思想,提高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
  当前,我省幼儿园存在着重智育、轻德育,重教育、轻保育,重教学、轻游戏等现象,影响了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因此,实施《条例》、《规程》,要从端正办园指导思想入手,让有关人员明确幼儿园必须坚持保教结合的原则,把幼儿身体健康发展放在首位。幼教工作者必须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遵循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的规律,让幼儿体、智、德、美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实验性(示范性)幼儿园和农村中心幼儿园,要尽快地达到法规的要求,并真正发挥示范、骨干作用。要鼓励各类幼儿园进行改革实验,目前要作好“幼儿一日生活合理安排”和“为幼儿创设良好教育环境”的试验研究。幼儿教育的科研、教研人员应加强对《条例》、《规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抓好园长和师资的培训,要组织好“幼儿园教师教材教法合格证”和“专业合格证”的考试,并通过教师自学考试、函授、进修等多种形式,提高师资水平,使教育、保育质量逐步达到《条例》、《规程》的要求。
  五、建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按照国办发〔1987〕69号文件的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各地(州、市)、县(市、特区、区)要继续理顺幼教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合作,认真履行职责,研究解决幼教事业中出现的问题。根据《条例》的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幼儿园的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管理幼儿教育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各级政府要尽快落实黔府办〔1988〕5号文件中明确的“省、地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管机构,县教育局要设专人”和省编委省编〔1988〕67号文件关于“地、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配专职视导员”的要求,使各地、县的幼儿教育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区公所、乡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明确幼教的管理职责,抓好本辖区内的幼教工作。各地、县教研、科研部门要配备幼教研究、教研人员,师资培训单位也要根据幼教工作任务,配备必要的幼教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面向各类幼儿园,实行分类指导,逐步建立督导、评估制度,使分级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教育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同妇联、工会、共青团等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的作用,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贯彻《条例》和《规程》,促进我省幼教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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