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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6年9月3日 黔府〔1986〕69号)

  第一条 为奖励本省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只限于自然科学领域。包括: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的成果;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情报、标准、计量以及科学技术基础等工作的成果。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以下简称省科技进步奖):
  (一)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属国内先进水平,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或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取得同行或同学科专家的公认,或为社会公用者;
  (二)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三)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情报、标准、计量及科学技术基础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第四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
   一等奖 授予贵州省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五千元;
   二等奖 授予贵州省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三千元;
   三等奖 授予贵州省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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