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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贵州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试行办法
 (1985年2月26日 黔府〔1985〕15号)


  为了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管理,更好地发展我省城乡各级各类教育事业,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十九条的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政府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的规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事业。
  二、本试行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学术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各种教育事业。
  三、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集体和企事业单位办学的必要补充,是发展我省教育事业的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都应该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在政治上,物资供应上与企事业单位办学同等对待。
  五、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法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六、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方案。
  (二)有政治上、业务上合格的专职人员负责学校的领导工作。
  (三)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和健全的教学、行政、财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必不可少的管理人员。
  (四)有相应数量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师资队伍要相对稳定。
  (五)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包括租用或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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