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试点城市开征筵席税的通知
(1988年11月14日 黔府〔1988〕71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筵席税征收的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
《条例》一并贯彻执行。
一、筵席税暂在我省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凡在开征范围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
《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缴纳筵席税。
二、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300元,凡一次筵席支付总金额达到或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计算征收筵席税;未达到征税起点的免税。
三、筵席税免征范围:
(一)经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召开的各种会议,如符合会议用餐标准的可免征税;超过标准的则不免。
(二)台湾、港澳同胞、侨胞、外籍人员举办的筵席。
四、承包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