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由县级财政局负责征收,有条件的亦可下放给区级财政所在地征收。
第八条 纳税人应在通知批准征用土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占用耕地的县级财政局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
第九条 对偷漏耕地占用税,除应补交应征税额外,另加收应征税额5%至50%罚款,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偷税情节严重或抗税不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交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纳税人与征税单位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执时,必须首先按照征税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或滞纳金,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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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平方米平 ┃
┃类别│ 名 称 │均税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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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南明、云岩、乌当、花溪、白云、遵义市、安顺 │ 5.8 ┃
┃ │市、都匀、凯里、水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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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县、湄潭、绥阳、桐梓、赤水、凤冈、余庆、│ ┃
┃ │安顺县、清镇、开阳、修文、平坝、息烽、六枝、│ 4.8 ┃
┃二类│铜仁、思南、兴义、安龙、贵定、龙里、惠水、 │ ┃
┃ │独山、黄平、黎平、天柱、毕节、金沙、织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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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真、务川、仁怀、习水、正安、江口、玉屏、 │ ┃
┃三类│万山、松桃、兴仁、镇远、岑巩、锦屏、麻江、 │ 3.8 ┃
┃ │三穗、瓮安、福泉、大方、黔西、镇宁、盘县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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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阡、印江、德江、沿河、普安、晴隆、贞丰、 │ ┃
┃四类│望谟、册亨、纳雍、赫章、威宁、普定、关岭、 │ 2.8 ┃
┃ │紫云、施秉、剑河、台江、榕江、从江、雷山 │ ┃
┃ │凡寨、平塘、罗甸、长顺、荔波、三都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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