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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失效]

  纳(免)税证和标志,由省税务局统一制发。纳(免)税证随车船携带,纳(免)税标志应安置在指定的醒目位置上,不得转借和逾期使用。
  第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罚款。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报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并抄送省税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随同《条例》一并施行。

附1:         机动车税额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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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项│ 计 税 标 准  │每 年│    备     注     ┃
┃别│目│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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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每│ 10座以下者 │120│ 40座以上,每增加10座以内 ┃
┃机│人│ │ 11座—20座│160│               ┃
┃ │汽│辆│ 21座—30座│200│ 的,增加税收40元。     ┃
┃ │车│ │ 31座—40座│240│               ┃
┃ ├─┼─┼────────┼───┼───────────────┨
┃ │ │ │半 吨 以 下   │ 18 │1.四吨以上,每增加一吨,增加┃
┃ │载│每│ 1吨     │ 36 │  税收36元。        ┃
┃动│重│ │ 2吨     │ 72 │2.拖拉机搞运输的,比照载重汽┃
┃ │汽│ │ 3吨     │108│  车按吨位折半计算征税。  ┃
┃ │车│辆│ 4吨     │144│               ┃
┃ │ │ │        │   │               ┃
┃ ├─┼─┼────────┼───┼───────────────┨
┃车│摩│每│二    轮   │ 30 │ 机器脚踏两用自行车,(即自行 ┃
┃ │托│ │三    轮   │ 40 │ 车上安装马达的)比照自行车免 ┃
┃ │车│辆│轻    骑   │ 50 │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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