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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三)对于不宜实行包干的专项支出,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和防汛补助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等,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不列入地、州(市)财政支出包干范围。
  三、各地、州(市)都要按照本规定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凡地、州(市)固定收入大于地、州(市)支出的,从省和地、州(市)共享收入中确定一个分成比例,留给地方;地方固定收入加省和地、州(市)共享收入全部留给地方,仍不足以抵其支出的,由省给予定额补助。收入的分成比例或上解、补助的数额确定后,一定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入可以多支出,少收入少支出,各级财政自求收支平衡。
  为了适应近几年经济体制改革中变化因素较多的情况,有利于处理省与各地之间的关系,对于收大于支的地、州(市),在近几年内,除了省级固定收入不参与分成外,把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不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排污费收入)和省、地、州(市)财政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州(市)财政支出挂钩,确定一个分成比例,实行总额分成。
  四、关于地、州(市)财政收支基数的核算方法问题。各地、州(市)的收入基数,以一九八三年决算收入数为基础,按以上述划分范围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收入转移情况,计算确定。
  各地、州(市)的支出基数,按照一九八三年决算收入数和第一个财政包干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其中收不抵支的地、州应加上定额补助数额),以及某些调整因素,计算出各地、州(市)应得的财力。
  根据上述方法核算的各地、州(市)收支基数,计算确定各地、州(市)的新的收入分成比例或上解、补助数额。
  五、为了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和各项文化科学教育事业的需要,对已批准成立的民族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县,按照核定的定额补助数额,在最近五年内,每年递增补助11%。其他收不抵支的地(市)、县按核定的定额补助数额,每年递增补助8%,其中二十六个连片贫困县(不包括民族自治县)每年递增补助10%。
  民族自治州和安顺、毕节地区,有关民族机动金和预备费的设置,仍按原规定办理。
  六、在财政体制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应相应地调整地方的分成比例和上解、补助数额,或者单独进行结算。由于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和其他经济改革措施,而引起财政收支的变动,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再调整地方的分成比例或上解、补助数额。省级各部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省财政厅同意,均不得对地、州(市)自行下达减收增支的措施,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划分收文范围的规定,不论哪一级财政发生增支减收的问题,都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由各级财政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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