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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一、基本上按照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税种设置,划分各级财政收入。
  (一)中央财政固定收入:按照国务院《关于“划分税种、核定收入、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在我省组织的收入中,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是:中央在我省直属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铁道部系统的营业税;粮、棉、油超购加价补贴;烧油特别税;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国库券收入;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他收入。
  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70%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
  (二)省级财政固定收入:省级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费;利用外资、合资企业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省级供销企业的工商所得税;粮、棉、油、煤的价差补贴;省级企业的亏损;盐税;全省各银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其他收入。
  (三)地、州(市)财政固定收入:地、州(市)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费;集体企业所得税;地、州(市)利用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奖金税;农牧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牧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地、州(市)企业的亏损;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收入。尚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将来也列为地、州(市)财政固定收入。
  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他30%作为地、州(市)财政固定收入。
  (四)省和地、州(市)财政共享收入: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这三种税均不含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和铁道部以及各银行和保险公司交纳的部分)、资源税、建筑税。
  二、省级财政支出和地、州(市)财政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分:
  (一)省级财政支出:全省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省级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简易建筑费;省级农林水利部门事业费、支援农业支出、工业、交通、商业部门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含公安、司法、检察支出)、其他部门事业费和其他支出;以及城镇青年就业经费。
  (二)地、州(市)财政支出:地、州(市)自筹的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州(市)科技三项费用和简易建筑费,地、州(市)农林水利部门事业费、支援农业支出、工业、交通、商业部门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经费(含公安、司法、检察支出)、其他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建设费和其他支出以及城镇青年就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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