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分税种、
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1985年5月13日 黔府〔1985〕41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
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适应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国发〔1985〕4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对地州(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我省《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不仅是国家财政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总结了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经验,继续坚持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更好地体现了责权利的结合,有利于发挥各地的积极性。各地、各部门必须教育干部,提高对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认识,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在执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过程中,各地要注意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把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做深做细做好,为将来过渡到完全以税种划分收入的体制创造条件。
贵州省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从一九八0年起,省对地、州(市)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五年来的实践证明,效果是好的,对实现我省财政状况逐步好转,促进生产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起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一定五年,现已到期。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
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省对各地、州(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其基本原则是:在总结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经验的基础上,存利去弊,扬长避短,继续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做到责权结合,充分发挥各地的积极性。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各项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