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交通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我省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

  十一、凡拥有100艘以上乡镇船舶的区、乡(镇),原则上应设置专职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员一名。不足上述数量的,应设置兼职的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员。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属于港航监督机构的派驻人员,应在区公所、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乡镇船舶实行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当地县以上港航机关的领导。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较好的政治素质。由区、乡(镇)推荐,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培训、考核后择优录用。
  十二、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在辖区的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督促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按港航监督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船舶证书等有关事宜,对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进行登记造册(不检验发证)和发放“船号牌”(对船工不进行考核发证),组织船员接受港航监督机关举办的技术培训。
  (二)受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委托,在未设船舶进出口签证站(点)的地区(含港口),办理县境内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进出签证。
  (三)由港航监督机关授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收取“航道养护费”、“船舶管理费”等港航规费,在接受税务、保险部门委托的地区代征税金、代办船舶保险业务。
  (四)对船民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监督乡镇船舶遵章航行。
  (五)协助港航监督机关处理本乡(镇)境内的水上交通事故,并负责事故统计。
  十三、专职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参照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助理员的标准执行,其费用从乡镇船舶管理费中支出。兼职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工资待遇,由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根据其工作量的大小和征收乡镇船舶管理费的多少,自行研究决定。
  十四、乡镇船舶管理费,由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向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按月计征。机动船以总吨位,非机动船以载重吨位,拖轮以马力征收,每吨、每马力收取二角至六角。设置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县(市),可根据设置人数、船舶吨位大小、船只多少,在二角至六角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征收的乡镇船舶管理费上交所在县交通局统一掌握,并按一定比例上交地、州(市)交通局调剂使用。
  乡镇船舶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乡镇船舶监督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以及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活动的费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