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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交通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我省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

  四、所有船舶都要标有船号牌,勘划载重线,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设备。经营客运的乡镇船舶应在明显处标明载客定额数,严格按照核定的航行区域和航线航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或租用无证无照船舶进行运输。年久失修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船舶,必须及时停航修理或更新。
  在湖泊载客游览的乡镇船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备良好的适航性能。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的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由水库湖泊管理部门负责;其它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风景园林水域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五、乡镇船舶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技术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及正副驾长,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持有港航监督部门发给的合格证书。
  六、参加季节性运输的农用船,在从事营运时必须办理二证一牌一线(即船舶证书、船员证书、船舶号牌、载重线),并参加船舶保险。完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只办理船舶登记和船号牌,可不检验发证,不缴纳船舶管理费,但在通航水域航行时,必须持有合格的船员证书,并服从港航监督部门的管理。
  七、从事营运的乡镇机动船舶必须参加保险(包括船舶碰撞责任险)。从事客运的船舶,还需办理旅客意外伤害险。港航监督部门要与保险公司密切合作,大力宣传参加船舶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做好乡镇船舶的保险工作。
  八、各级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我省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在办理乡镇船舶登记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可同时查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按国家规定交纳的税、费和保险单据等有关证件。
  有关单位和部门检查时,要出示省一级单位统一颁发的执勤证件。
  九、乡镇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租用或委托乡镇运输船舶运输危险物品。少数地区因交通原因需要由乡镇运输船舶承运危险物品的,须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办理。
  十、乡镇船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要加强船舶户口和治安管理,建立健全水上治安保卫组织,严厉打击利用乡镇船舶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对利用乡镇船舶进行聚赌、盗窃、走私、倒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者,由公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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