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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交通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我省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交通厅等八部门
 《关于加强我省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
 (1988年1月27日 黔府〔1988〕4号)


  近年来,我省水上交通安全情况很不好,一次死亡几人至几十人的重大恶性事故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而这些重大恶性事故绝大多数发生于乡镇船舶。因此,切实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有效的综合治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搞好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的关键。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经委、交通部、公安部、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尤其是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教育、督促各有船单位和船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营运。承包给个人的乡镇船舶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实行个体船向乡(镇)、乡(镇)向区、区向县、县向地、州(市)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合同。水运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建立群众性的安全联组,使安全活动制度化、规范化。
  二、乡(镇)船舶制造厂(点),必须先经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省船舶检验部门技术认可,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船舶造好后要申请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厂。
  三、所有从事客货运输的乡镇船舶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审批手续,持有运输许可证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客渡船还必须有乘客定额证书,并具备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执照)和航行签证簿,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方可参加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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